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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添加时间:05-12-06 14:09:32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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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成立前使用程序

    1、由售房单位、业主代表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申请,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2、市物业办工作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

    3、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现场公示;

    4、售房单位或管理单位在维修工程完工后,持维修工程发票原件、经售房单位或管理单位签章认可的工程决算单及验收合格证明办理划款手续。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使用程序

    1、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或6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再报鹤壁市物业办;

    2、维修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市物业办办理划款手续:

    (1)经业主委员会签章认可的工程决算单;

    (2)维修工程的发票原件;

    (3)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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