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生局关于对2007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按照《河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若干规定》,现就对我市2007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校验范围 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2007年8月30日前到期的。 二、校验要求 1、市卫生局委托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负责本辖区内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现场校验工作。请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后勤部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务于8月20日前向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提交校验申请。 2、各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负责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校验结束后,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评审内容、评审结果、诊疗科目(含代码)。 3、各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详细核查校验机构的科室设置、床位数、人员、设备、各项规章制度、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定和落实情况。要重点对诊疗科目、消毒(中心)供应室和医师、护士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材料齐全,经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后勤部初评合格并签注意见盖章后,于8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三、申请校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人员名录(见附件1),同时必须认真注明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和注册情况;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医师、护士及相应设备对应关系表(见附件2); 5、医疗机构2006年以来新购置的《大型医疗机构配备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6、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 7、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9、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以上资料要齐全,复印件必需加盖机构公章。 四、增设变更事项 1、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的,应按照《河南省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审批管理若干规定》(豫卫医[2005]126号)执行,并上报相关材料; 2、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提交任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3、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应提交变更名称的有关材料; 4、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应提交变更地址的有关材料。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