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生局 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试行定点供血的通知 鹤卫医〔2006〕56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供血工作,规范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确保输血安全,根据《河南省医疗机构血库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卫生局评审验收,确定下列医疗机构输血科做为对外供血的定点供血点。鹤煤集团第二职工医院输血科做为鹤山区供血点;市第一人民医院(山城)输血科、鹤煤职工总院输血科做为山城区供血点;市中医院输血科做为淇滨区供血点。 二、医疗机构用血时需到指定的供血点取血,取血时须由医院工作人员携带保温设备前往,并同时携带市中心血站统一制作的《取血申请单》和输血前九项检测结果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不具备输血前九项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需带2支装有患者血样的试管(3-5毫升血液),用于输血前九项检测和交叉配血。试管应标明××医院××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血型、日期等,血样必须是当天采集的,因手续不全或标本信息不全,而延误患者治疗用血,由用血单位负责。 三、各定点供血点要根据本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用血情况,制定本周、月、年供血、储血计划,定期上报市中心血站供血科,同时加强库存血液管理,按计划储备充足的血液,以避免因库存血液不足或无库存血液而影响到临床治疗。 医疗机构取血时,各供血点要优先予以供应血液。供血点应及时将血液检测结果反馈至用血单位,并妥善保存检测结果。 四、两县医院(浚县、淇县)供血库,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负责本区域内的临床输血工作的指导,同时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积极开展输血研究。 五、本通知自2006年10月30日起实施。 附件:鹤壁市医疗机构取血申请单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