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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审验收的通知
添加时间:07-03-16 08:31:25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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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卫生局

关于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审验收的通知

 

鹤卫医〔20078

 

各机关、厂矿卫生所(室),医务室,个体诊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医疗机构现场评审验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验收的对象

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机关、厂矿、学校卫生所(室)、医务室、市区(开发区、山城区)个体诊所。

二、评审验收人员组成

由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市卫生监督中心、山城区卫生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验收小组,负责现场评审验收工作。

三、评审验收时间

拟定于20074月-6月进行现场评审验收。

四、现场评审验收的基本内容

依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的要求”,主要现场评审验收内容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内容;

(二)从业人员资格。医师、护士是否符合要求;

(三)门头招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是否一致;

(四)房屋面积,内部布局是否合理;

(五)处方、门诊日志登记本是否规范;

(六)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包括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无菌消毒制度等。

(七)诊疗设备是否齐全;

五、具体要求

(一)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重要环节,现场评审组成员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标准认真评审。

(二)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接受评审积极主动配合现场校验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评审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2007年度不予校验。

附件:一、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基本标准

二、诊所、卫生所(室)现场评审验收表

 

 

 

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基本标准

 

一、诊所、卫生所(室)学校卫生室基本标准

(一)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且三室要分开

(二)人员

1)必须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2)必须有1名取得执业资格护士。

3)医师、护士必须在本机构内注册。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设备:

1)基本设备

诊查床  诊查桌  诊查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一)牙椅: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1)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2)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执业医师。

3)医师必须在本机构内注册。

(四)房屋:

1)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1)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2)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  手术灯 1  痰盂 1  器械盘 1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  病历书写桌 1

口腔检查器械 1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教育局体检站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1) 屋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2)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1) 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口腔科器械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胸围尺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各类诊所必须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附件2

诊所、卫生所(室)现场评审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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