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生局 关于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审验收的通知 鹤卫医〔2007〕8号 各机关、厂矿卫生所(室),医务室,个体诊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医疗机构现场评审验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验收的对象 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机关、厂矿、学校卫生所(室)、医务室、市区(开发区、山城区)个体诊所。 二、评审验收人员组成 由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市卫生监督中心、山城区卫生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验收小组,负责现场评审验收工作。 三、评审验收时间 拟定于2007年4月-6月进行现场评审验收。 四、现场评审验收的基本内容 依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的要求”,主要现场评审验收内容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内容; (二)从业人员资格。医师、护士是否符合要求; (三)门头招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是否一致; (四)房屋面积,内部布局是否合理; (五)处方、门诊日志登记本是否规范; (六)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包括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无菌消毒制度等。 (七)诊疗设备是否齐全; 五、具体要求 (一)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重要环节,现场评审组成员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标准认真评审。 (二)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接受评审积极主动配合现场校验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评审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2007年度不予校验。 附件:一、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基本标准 二、诊所、卫生所(室)现场评审验收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基本标准 一、诊所、卫生所(室)学校卫生室基本标准 (一)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且三室要分开 (二)人员 (1)必须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2)必须有1名取得执业资格护士。 (3)医师、护士必须在本机构内注册。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设备: (1)基本设备 诊查床 诊查桌 诊查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 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一)牙椅: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1)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2)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执业医师。 (3)医师必须在本机构内注册。 (四)房屋: (1)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1)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2)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教育局体检站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1) 屋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2)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1) 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口腔科器械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胸围尺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各类诊所必须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附件2: 诊所、卫生所(室)现场评审验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