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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十项禁令”的通知
添加时间:06-08-14 00:00:00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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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卫〔2006〕19号
 
 
鹤壁市卫生局
关于下发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十项禁令”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公司后勤服务部、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现根据省卫生厅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医疗机构(包括公立、民营、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等各级各类医疗实体,下同)执业行为制定以下“十项禁令”,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医疗机构无证执业。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已申请尚未获得批准提前开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校验或校验未获通过而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等均视为无证执业行为。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凡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达到执业要求的标准,按照批准的地点、类别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在从事诊疗活动前应及时登记注册。
    三、严禁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增加名称。医疗机构要按照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制作、张贴或悬挂单位招牌和广告牌匾,并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批准的诊疗科目作为科室名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以“专科”、“中心”或单病种名称作为科室名称,也不得张贴、悬挂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名称不符的广告牌匾,对外宣传时不得使用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名称不符的其他名称。
    四、严禁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包括对内、对外承包等。科室从业人员必须是执业地点在本单位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营利性科室。
    五、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业务活动,机构不得超范围执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跨类别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六、严禁异地执业。调入或聘用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变更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向卫生行政备案,不得擅自邀请非本机构医师坐诊和会诊。变更执业地点、变换机构负责人必须及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手续。
    七、严禁医疗机构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包括经批准的医疗广告在对外发布时,擅自更改核准的宣传内容。
八、严禁未取得执业医师(农村卫生室人员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资质人员单独从事医疗活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实习人员、进修学习人员和医学院校毕业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护士)资质人员的管理,上述三类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和独立从事医疗诊治活动。
九、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特殊诊疗活动。如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未经许可开展性病、医疗美容等诊疗活动;没有取得《急诊急救岗位培训合格证》或《急诊急救护理执业证》从事急诊急救工作等。
    十、严禁医疗机构其他违法执业活动。如违犯《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瞒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消毒和医院感染控制制度不健全、医疗器械消毒和无菌操作不规范;医疗废物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存放、毁形、清洗、消毒、转送等等。
凡有上述违规活动的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健全和完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的长效措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查出的非法行医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县区和鹤煤(集团)公司负责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打击非法行医各项工作。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卫生监督 医疗 行为规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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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省卫生监督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整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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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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