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试点工作的通知 鹤 壁 市 卫 生 局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 壁 市 民 政 局 鹤 壁 市 财 政 局 鹤 壁 市 农 业 局 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县(区)卫生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有关单位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扎实工作,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根据省卫生厅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6〕25号),现就我市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促进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精心组织,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和要求 各县(区)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强化管理措施,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目前,我市试点在两县,2007年将争取在全市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目标。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各县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自2006年起, 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20元,提高到40元,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 20元、10元、4元、6元分担,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0元的标准不变。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按规定时间及时拨付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筹资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逐步建立渠道畅通、管理规范、农民接受的长效筹资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如果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全面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举报制度和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示基金收支情况和大额补助情况,积极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 随着试点数量的增加和政府补助水平的提高,两县要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认真处理好合理规避基金风险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的关系,既要防止基金透支,又要保证让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地受益。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二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四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全市各县区补偿方案要基本一致:五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开始执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调整方案需经市卫生、财政部门批准,省新农合技术指导组审核同意,并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备案。调整后的方案要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取得参合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试点县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要按规定解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同时,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业务服务试点。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要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检查评估和培训职能。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加强规范管理。试点县(区)财政部门要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新增试点县(区)适当提供启动经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试点工作予以支持。 七、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的问题。在每年一度的筹资工作中,民政部门要将救助对象名册通报经办机构,并将资助其参合的资金及时划拨到新农合基金专户。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对获得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负担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医前救助”办法,解决救助对象住不起院问题。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 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服务收费的监管,积极探索医药费用控制的日常监管机制,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规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定点标准,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和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需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尽快按省厅要求实行单病种最高限价及定额补助办法。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 九、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推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十、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以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2010年前要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要重视和加强村卫生所 (室)建设。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无学历人员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继续执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院要选派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的制度。2006年起,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建立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或从事志愿服务。 十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通过不懈的努力,尽早在我市建立起符合实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