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的通知 鹤卫医〔2006〕63号 两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用药行为,避免抗菌药物滥用,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评价公示和处罚制度的通知》(豫卫医〔2005〕72号)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和充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组,负责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工作。 二、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及省卫生厅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材料,请各医疗机构对第三季度使用抗菌药物金额前三名的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同时依据评价结果对医务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示。 三、请各医疗机构务于11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抗菌药物评价公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能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工作或弄虚作假的,将对单位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抗菌药物评价公示上报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