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通知 鹤卫基妇〔2006〕19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鹤煤集团后勤部: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卫生厅豫卫基妇〔2006〕31号文件,进一步维护参合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省卫生厅豫卫基妇〔2006〕31号文件的精神,从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严格规范自己的医疗服务行为。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厅豫卫基妇〔2006〕31号文件的精神,从实际出发,按文件的要求,对过去的医疗行为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三、市卫生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年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要进行考核。 四、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考核和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考核。其中,服务质量考核主要包括: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服务费用考核主要包括:检查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B超等物理检查的阳性率是否达到了规定标准)、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是否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有无多收费、分解收费、自费药、自查诊疗项的应用额度;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考核主要包括有无对新农合医疗管理的专项内容,激励措施及惩治措施。 附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价标准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6〕31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 卫生局,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参合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基妇[2005) 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内设新农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参合农民的管理和服务。结合新农合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参合农民就诊、住院程序,并在候诊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参合农民就诊、住院流程示意图。 二、认真核对参合农民患者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与所持新农合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暂扣其合作医疗证,并及时通知所在县 (市)合管办。 对于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应告知并督促其及时到所在县(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 三、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及《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切实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为参合农民提供假证明、假病历、假票据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四、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其本人或家属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医药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应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 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部署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可不再出具收费明细单据,试点县(市)可按照病种价格,凭出院结算票据,按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五、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年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同时,由试点县(市)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议,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在30天内申请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准再次申请定点。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价标准 一、评价的主要内容 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 主要包括: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2、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评价 主要包括:检查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B超等物理检查的阳性率是否达到了规定标准)、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是否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有无多收费、分解收费、自费药、自查诊疗项的应用额度。 3、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评价,主要包括有无对新农合医疗管理的专项内容,激励措施及 惩治措施。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内部管理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