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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评价的通知
添加时间:07-11-07 11:06:15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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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

为检验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情况,依据《鹤壁市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年活动方案》(鹤卫医〔2007〕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评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组织形式

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医疗机构、鹤煤(集团)公司总医院、鹤煤(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评价工作。县区卫生局负责所属医疗机构评价工作。鹤煤(集团)后勤部负责所属矿医院评价工作。

三、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评价细则》。

四、时间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至11月10日前结束。

五、具体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抽调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专家开展评价。通过评价,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对存在问题,加大整改力度,切实保障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到实处。

(二)评价结束后,县区卫生局、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要将评价工作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同时将评价结果按得分顺序排列,一并上报。

(三)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好评价工作,需抽调有关专家参与评价的,所在单位要安排好专家日常工作。

(四)各评价专家组要认真负责、克服困难,圆满完成评价任务。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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