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鹤壁 政务公开 办事大厅 公众参与 百件实事 投资指南 网站导航
首页 >> 政府机构 >> 市卫生局 >> 规范文件 >> 正文
鹤壁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
添加时间:07-11-07 11:05:39来源:点击:
字号选择〖 〗 /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

山城区卫生局、鹤山区卫生局、淇滨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中心:

依据市编制委员会《关于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通知》(鹤编[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卫生监督工作管理现状,为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监管职责,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增强卫生监督服务意识,促进我市“四城联创”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职责明确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维持卫生监督监管工作现状不变,即仍按目前监管范围和方式进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赋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责(包括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市场监管、传染病执法等卫生监督工作),由三个区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或承担。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赋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责等事项由市卫生监督中心具体承办;

二、考虑到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情况,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适时移交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赋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责和上级依“属地管理”原则安排的其他卫生监管工作,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或承担;

四、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考虑2008年年度卫生工作时即应对卫生监督工作做出相应计划或安排,以免出现交接空档。

请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抓紧做好卫生监督工作衔接和监督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切实履行辖区卫生监督职责,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连续性。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主办
E-mail:Webmaster
豫ICP备05010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