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2、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3、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4、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5、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 6、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报市药监局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注意:一、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款。“专用卡”有效期为两个月。“专用卡”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更换新卡。 二、更换“专用卡”除不要求诊断证明书外,应按办新卡的要求重新审核。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后,再次更换新卡时,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 三、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更换的旧“专用卡”由发卡机构收回存档。“专用卡”丢失的,应到原发卡机构注销原“专用卡”,并补办新卡。 五、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药机构按规定销毁。 办理程序癌症患者或代办者提交资料——形式审查——发卡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