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但仍未再就业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经实现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失业下岗职工需提供:
a. 所在失业与职工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托管协议);
b. 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2、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
a. 所在企业提供的进中心和下岗情况证明;
b. 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3、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
a. 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b. 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要提供:
a. 原企业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
b. 原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领取一次性安置的证明;
c. 所在社区提供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
a. 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b.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以上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登记造册。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咨询电话:3335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