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农机化管理规章、办法,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各县区的农机化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 (三)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推广;组织农机化的试点、试验、示范;组织农机化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和实施;负责农机产品及零配件的质量监督、检验;负责农机新产品的性能测试、检测、鉴定和发放推广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 (四)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核发牌证、安全检查和教育;负责重大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机械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机成人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县区农机化学校的业务工作;负责农机系统科技成果的评定及管理;负责农机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员职称评定及有关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 (六)指导基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服务规范,开展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活动;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抗灾救灾工作;规范、规划指导农机作业市场。 (七)指导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制定管理规范和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参与农机用油的供应、优惠政策的协调和市场监督工作,指导农机节油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农用救灾柴油和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农机化事业各项资金管理;负责农用救灾柴油等物资资金的计划、分配与管理;负责全市农机化统计工作。 (十)协调与有关部门之间,与农机民间服务组织之间,以及农机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归口管理市直农机企、事业单位;负责农机化项目和资金引进及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