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补助费(简称“两费”)。经省、市民族工作部门认定的少数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企业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民族专项资金。
2、申请民族专项资金应首先由少数民族地方或企业编制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民族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县(区)民族工作部门。
3、县(区)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民族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考察和评估。
4、县(区)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市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
5、市民族工作部门组织考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