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年检程序 (1)已领取清真牌证的生产经营者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审批发证机关(即年检主管部门)接受年检。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领取《河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年检表》后,主动接受年检,逐项认真填写年检表,并一式三份报年检主管部门。 (3)年检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年检,并根据检查情况在《年检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检表》由年检主管部门、受检者及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各保存一份。 (4)年检意见分“合格”、“部分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对“部分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予以补检,限期内未改正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收回其清真牌证,并按照《办法》给予处罚。 (5)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而暂时没有接受资质审检、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牌证的,应按规定尽早申请登记,参加下年年检。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认证程序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 企业厂长(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肉食品必须是阿訇监宰的,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监督,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或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成员中的少数民族成员及清真技术总监督、生产、采购、储存等主要岗位和环节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个体业主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基层组织介绍信等,外来人员还要提供暂住户口证明。 (3)经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或县级民族工作部门严格审查后,向生产经营者颁发《河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持此证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到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或县级民族工作部门领取清真牌证。 (4)清真牌证分A、B、C三种类型。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者颁发A型牌证,20至5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之间者颁发B型牌证,20平方米以下及摊位、摊点颁发C型牌证。 鹤壁市区申领A、B型牌证的到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接受审核,县(区)申领A、B清真牌证的由县(区)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审核后到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领取,申领C型牌证的到各县区民族工作部门接受审核。 (5)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经营,按时接受清真食品资质年检,交纳清真食品检查认证费。 (注:本规定中的少数民族特指信仰伊斯兰教、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