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 经省市认定的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企业最终产品是少数民族专用产品的企业称为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利息优惠或专项贴息贷款。民族用品是指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用品,如民族服装、民族金银饰品、民族手工艺品等。 2、程序: (1)申报民族用品定点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县(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民族企业资质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察,并行文报市民族工作部门。 (2)经市民族工作部门认定,报省民族工作部门,由省民族工作部门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 3、政策优惠 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贴息,年利率按2.88%执行,技改资金贷款实行全部贴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贴利息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