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并监督执行。 (三)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执行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则、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按分工制定市内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鹤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 (五)制定本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制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评定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拟定"农转非"政策。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及工资确定办法;拟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拟定全市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七)执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八)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担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市直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报告、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跨市业务技术合作与人才交流。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