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防沙治沙、经济林发展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对国有苗圃、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指导。 (三)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编制、审核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并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四)组织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打击违犯《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市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 (七)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八)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市木材生产、木桨造纸、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指导全市林产品市场建设。 (九)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系统财务、项目库建设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林业基本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