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资格考核的 通 知 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强化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保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淘汰机制落到实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局将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人员组成: 考核组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董春根 考核组成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药品食品监管局、发改委、医保经办机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检查标准: 1、《鹤壁市可收治住院病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 2、《鹤壁市不可收治住院病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 3、《鹤壁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 三、考核方法步骤 考核按单位自查、考核组检查、综合评审及通报三个步骤进行。 1、自查阶段:5月12日前各单位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小结和自评得分。 2、考核检查阶段:按照考核日程安排对定点单位逐个进行考核,考核的同时定点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及自评得分; (2)《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资格审核登记表》; 《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资格审核登记表》; (3)《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4)定点医院2005年度住院病人费用统计报表复印件。 3、综合评分及通报阶段: 组织考核组的有关人员,对这次考核情况集中进行讨论评定,并结合协议执行情况做出考核结论,同时将年度考核结果向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报。 四、考核具体要求: 本次年度考核标准在上年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将可收治住院病人定点医疗机构与不可收治住院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分开考核。考核结果与质保金直接挂钩,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配合,并指派专人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市职工医疗保险处将根据这次考核结果扣除质保金,按下列标准兑现: 1、综合考评在90分以上,不再扣除质保金。 2、综合考评在80分——89分,按协议扣5%的质保金。 3、综合考评在70分——79分,按协议扣10%质保金。 4、综合考评在60分——69分,按协议扣20%质保金,同时提出黄牌警告。 5、综合考评在60分以下且违规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扣除全部质保金并责令其拿出整改措施,暂停其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满经验收合格后可继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单位,两年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认定的申请。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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