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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一)申请
1
、受理时间:暂定为每年的八月份(即
8月
1日到
8月
31日)为申报月。
2
、申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时提交以下材料:
(
1)、《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2)、《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及书面申请各一份。
(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
4)、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及病历等医学检查诊疗资料复印件一份(必须加盖医院公章)。
3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时提交以下材料:
(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2)、本人书面申请。
(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等医学检查诊疗资料(必须加盖医院公章)。
(二)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人的资料后,首先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即可受理。
(三)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程序:组织已经申请鉴定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检查。
第二程序:组织医疗专家依据临床检查记录和收集的临床检查报告单,拟定出被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第三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家组拟定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机构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日。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1
、申请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2
、劳动能力鉴定后,当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时,可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附:劳动能力(工伤)鉴定程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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