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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劳动用工备案
设定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承诺时限:即办
申报材料:
一、、 用人单位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录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体检表;
2、《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合同制职工备案表》;
3《企业(事业)录用合同制职工备案花名册》;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5、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劳动合同变更(续订)备案花名册》一式三份。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就业服务处进行解聘备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备案花名册》
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备案。
服务热线:3328700
投诉电话:332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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