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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07-09-28 20:45:54来源:教育局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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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元,省辖市市区每生每期不超过 150 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住宿条件和人均面积核定。学生食宿应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住宿,不得向不在校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3 、代收性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可向参加活动的学生代收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其费用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学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三、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和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拨款,确保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地各学校要继续对学校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 一费制 外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 一费制 收费标准;严禁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和取暖的学校,要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切实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义务教育学校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信息技术教育配备和取暖条件的,相关费用必须扣减,非课改实验年级课本费用必须按规定标准予以降低,并注明各学校 一费制 的具体标准。学校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六、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 一费制 收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费制 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等方面; 一费制 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挪用。

七、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根据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安排,结合 一费制 收费办法的进一步完善,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过多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学校乱收费的,要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县(市、区)领导责任。

八、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各地要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要继续实行杂费减免照顾,切实避免因缴不起杂费而造成学生流失或辍学的现象。具体减免措施,由各省辖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九、按照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规定,从 2007 年春季开始,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政策。免收杂费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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