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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费制
”
标准中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家确定的
“
一费制
”
杂费包含内容,我省
“
一费制
”
中的杂费收取方式,由原来将部分收费项目在杂费外加收,改变为将相关收费均纳入杂费范围之内,即杂费标准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
“
一费制
”
中杂费标准根据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和取暖情况,按照
“
一费制杂费标准=原杂费标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取暖费用
”
计收。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的杂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凡不具备条件的,必须从杂费标准中扣减相应的费用,即不具备信息技术教育条件的,从
“
一费制
”
杂费标准中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具备取暖条件的,从
“
一费制
”
杂费标准中扣除取暖费,相关费用扣减后,学校的
“
一费制
”
收费标准相应予以降低。
1
、
信息技术教育费
我省信息技术教育收费的范围。由现行的试点市、县学
校扩大到城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收取对象为小学四至六年级和初中一至二年级学生。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应按规定配备计算机和相关配套设施,按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开足课时,并保证学生上机操作。信息技术教育配备验收标准见附件。
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两项费用,费用标准为小学四至六年级每生每期
30
元,初中一至二年级每生每期
40
元。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用的学校需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方可将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为杂费的一项内容收取,验收不合格者须扣除此项费用。
2
、取暖费
“
一费制
”
杂费标准中包含的取暖费用,区分不同地区和情况分别确定。取暖费用标准为:县级市市区(县城城区)学校利用空调取暖的学生每期
15
元;省辖市市区学校利用管网或冷暖空调在冬、夏季节为学生提供适宜条件的,郑州市每生每期
30
元,其他省辖市每生每期
20
元,各地在核定学校
“
一费制
”
具体标准时,要认真审核取暖条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相应标准予以扣除。
3
、课本费
“
一费制
”
中的课本费用,是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课改实验年级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确定的。非课改实验年级课本费,应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减,
“
一费制
”
标准也相应予以降低。课本费标准按照小学一至三年级、四至六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各学期平均计算。不同年级(学期)课本费存在差异,学校所收课本费各年级(学期)统一调节使用。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盲、聋哑、培智)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
“
一费制
”
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其中,杂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杂费限额;课本和作业本费用标准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涉及的其他收费问题
1、借读费
对城市中超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校招收范围就读的学生、应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按学期交纳,不得一次性收取。借读费标准按现行规定小学每生每期
130
元,初中每生每期
300
元,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杂费。
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2
、住宿费
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学生宿舍),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利用社会资金新建的学生宿舍,要本着合理弥补成本、不得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县级市区(县城城区)每生每期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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