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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07-09-28 20:45:54来源:教育局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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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费制 标准中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家确定的 一费制 杂费包含内容,我省 一费制 中的杂费收取方式,由原来将部分收费项目在杂费外加收,改变为将相关收费均纳入杂费范围之内,即杂费标准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 一费制 中杂费标准根据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和取暖情况,按照 一费制杂费标准=原杂费标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取暖费用 计收。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的杂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凡不具备条件的,必须从杂费标准中扣减相应的费用,即不具备信息技术教育条件的,从 一费制 杂费标准中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具备取暖条件的,从 一费制 杂费标准中扣除取暖费,相关费用扣减后,学校的 一费制 收费标准相应予以降低。

1         信息技术教育费

我省信息技术教育收费的范围。由现行的试点市、县学

校扩大到城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收取对象为小学四至六年级和初中一至二年级学生。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应按规定配备计算机和相关配套设施,按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开足课时,并保证学生上机操作。信息技术教育配备验收标准见附件。

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两项费用,费用标准为小学四至六年级每生每期 30 元,初中一至二年级每生每期 40 元。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用的学校需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方可将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为杂费的一项内容收取,验收不合格者须扣除此项费用。

2 、取暖费

一费制 杂费标准中包含的取暖费用,区分不同地区和情况分别确定。取暖费用标准为:县级市市区(县城城区)学校利用空调取暖的学生每期 15 元;省辖市市区学校利用管网或冷暖空调在冬、夏季节为学生提供适宜条件的,郑州市每生每期 30 元,其他省辖市每生每期 20 元,各地在核定学校 一费制 具体标准时,要认真审核取暖条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相应标准予以扣除。

3 、课本费

一费制 中的课本费用,是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课改实验年级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确定的。非课改实验年级课本费,应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减, 一费制 标准也相应予以降低。课本费标准按照小学一至三年级、四至六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各学期平均计算。不同年级(学期)课本费存在差异,学校所收课本费各年级(学期)统一调节使用。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盲、聋哑、培智)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 一费制 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其中,杂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杂费限额;课本和作业本费用标准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涉及的其他收费问题

1、借读费

对城市中超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校招收范围就读的学生、应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按学期交纳,不得一次性收取。借读费标准按现行规定小学每生每期 130 元,初中每生每期 300 元,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杂费。

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2 、住宿费

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学生宿舍),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利用社会资金新建的学生宿舍,要本着合理弥补成本、不得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县级市区(县城城区)每生每期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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