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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
拟离开户籍地
30日以上
,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
,年龄在
18至
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
,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
成年育龄人员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②村
(居
)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
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
④已生育子女的
,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计划外生育的
,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并说明理由
:
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
②申请人违法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
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
政策依据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豫计生政字〔
1999〕
22号文件河南省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康检?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定期参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政策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妇幼保健常识
给母乳喂养的宝宝及时补铁
母乳喂养是婴儿喂养的最佳方式,母乳营养合理易消化吸收,成为婴儿的最佳食品。
但医学专家指出母乳是贫铁物质,母乳中的铁含量偏低。有些年轻母亲担心发胖,为了在产后能够保持体形,不愿多吃;也有些母亲的饮食比较单调,对含铁食物摄入很少,这些都会使得母乳含铁量进一步降低。
一般情况下,婴儿在出生时可从母体获得足够消耗
3~
4个月的贮铁量,所以,在出生后的
3~
4个月内给予纯母乳喂养,因婴儿自身有铁供应,不会引起婴儿早期缺铁问题,极少发生缺铁性贫血。若在此之后仍未注意给婴儿补铁,那么,就会引发婴儿缺铁及缺铁性贫血。
因此,专家告诫年轻母亲,一方面产后要做到营养丰富,饮食多样,增加含铁食物的摄入,以提高母乳含铁量满足婴儿体内需要;
另一方面要注意从出生后
3~
4个月起开始给婴儿适当增加含铁食物的补充。肝脏、全血、鱼类、蛋类、绿叶蔬菜和海产品中含铁量较高,可将这些食物制成肝泥、鱼泥、肉泥、菜泥或蛋羹给孩子。
秋天让孩子多吃“三养”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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