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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政办明电〔
2008
〕
77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
5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及内容
(一)督查重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及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特种设备、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查内容。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豫政办〔
2008
〕
24
号文件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壁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安委〔
2008
〕
4
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经营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二、督查工作分工
本次督查行动由市安委会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组成
6
个综合督查组分赴各县(区)进行督查。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负责督查浚县。
第二组: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督查淇县。
第三组:市安监局负责督查鹤山区。
第四组:市交通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负责督查淇滨区。
第五组: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安监局配合,负责督查山城区。
第六组:市建设局牵头,市文化局配合,负责督查开发区。
各县(区)政府及市公安局、安监局、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发改委、水利局、公安消防支队、旅游局、农机局、质监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供销社、企业服务局、卫生局、工商局、气象局、环保局、中石化鹤壁分公司等要开展好本县(区)的安全督查、本行业或领域的专项督查。
三、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各督查组要全面听取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百日安全活动等工作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现场,重点督查。要深入基层和厂矿企业,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工作实情。
(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要组织召开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所在县(区)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五)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中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
(六)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组要适时向所督查的县(区)政府通报督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督查组分别由牵头单位
1
名副县级领导担任组长、
1
名正科级干部任副组长、
1
名工作人员参加,配合单位抽调
1
名科级干部参加,并确定
1
名联系员。各牵头单位要于
4
月
30
日前
将督查组成员及联络员的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
(二)督查组车辆由牵头单位解决。要做到轻车简从,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三)督查组在所督查的县(区)督查期间,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行谁督查、谁负责,每月抽查所在县(区)的重点单位不得少于
1/3
。
(四)
6
个督查组及各行业专项督查情况每月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督查工作结束后,于
8
月
2
日前
将督查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联系人:杨太平
联系电话:
0392
-
3327859
3327923
(传真)
电子信箱:
cjg72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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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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