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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组织应急救援。
(三)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置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市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加强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县(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
协调指挥。
5.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IV
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市、县(区)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提供支持。
5.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应急级别。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要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应急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2
指挥协调
进入
I
级、
Ⅱ
级、
Ⅲ
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立即按照相应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省、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救援行动。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县(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要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实施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委托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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