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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新闻
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通报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向媒体发布的方式和内容,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市有关部门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4.3
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
(一)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四)县
(区)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
4.3.2
责任报告人
(一)行使职责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三)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3
报告范围
(一)对
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
3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4
报告程序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县(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各县(区)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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