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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和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
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四)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
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
2
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
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
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人民
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
2
个以上县(区),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Ⅳ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
30
一
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事故处理
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
对事故(
Ⅲ
级)应对、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1.3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三)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
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五)向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3.1.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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