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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10年开始,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确保土地调查成果详实、准确、及时。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
一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鹤政文〔
2007〕
45号),负责全市土地调查的统一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机构要设置到乡(镇)级,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建立保障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土地调查工作如期完成。建立奖惩制度,对土地调查工作中机构健全、进度快、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提出批评。建立项目招投标制度,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合同方式规范土地调查行为。建立项目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保证市、县(区)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都要以此为准。
(三)制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市、县(区)的土地调查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要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人员的培训,招标选择通过评审公示的单位和通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承担本次土地调查任务。
(四)落实经费。按照《通知》和《意见》精神,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各县(区)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成果质量。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辖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土地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验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每一个阶段的工作均须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土地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并上报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在自检、互检、专检的基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预检和验收。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本数据,经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和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成果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县(区)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县(区),将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审批。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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