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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07-10-17 10:05:22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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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政〔2007〕4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七年十月十五日


鹤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二 〇〇 七年十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75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 20071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对排查工作的认识

在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是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排查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的主要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排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公路水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主要包括跨河特大桥梁和隧道,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水库库区。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委、建设局、水利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正在建设和已经投运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国铁由市发改委配合郑州铁路局做好排查工作,地方铁路(主要指企业专用铁路线)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鹤煤(集团)公司、万和发电公司、同力水泥公司等产权所有单位进行排查。

(三)大型水利设施。包括盘石头水库、工农渠等设施。分别由市水利局、盘石头水库建管局负责组织排查,有关县(区)政府搞好配合。

(四)大型煤矿。主要包括设计或核定能力 120万吨 /年以上的煤矿。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监察分局、鹤煤(集团)公司配合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搞好排查。地方煤矿的排查工作由市煤管局负责,有关县(区)搞好配合。

(五)重要电力设施。包括单机容量 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 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30千伏、 500千伏变电所; 500千伏输变电线路大跨越基塔;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电力枢纽 变电站( 220千伏灵山变电站、桃园变电站);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110千伏淇滨变电站、海河变电站、康家变电站及其相关线路等。对发电企业的排查,由市发改委配合郑州电监办组织实施。对供电线路及基塔、变电站(所)、通信线路等的排查,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各发电企业、鹤煤(集团)公司搞好配合。

(六)天然气输气管网设施。由市建设局组织中石化、中石油驻鹤单位分别进行排查,有关县(区)搞好配合。

(七)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 1.新老城区、两县县城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各类城市桥梁,特别是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的城市桥梁; 2.超高超限、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3.檐高在 10米(含 10米)以上的建筑幕墙; 4.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排查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搞好配合。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进行了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得许可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了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排查工作的要求

(一)我市的排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直有关部门为主,各县(区)政府配合。市发改委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督办查办,市安监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排查责任,密切配合,坚决杜绝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于 1015日前报市政府。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办法予以防范,可以采取警示、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或向省直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

(四)要将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914日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 920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要把此项排查工作作为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按照省政府要求,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摸底排查( 200710月底前完成)。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1020日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排查出的隐患列出明细表,将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及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市发改委 ,并抄送市安监局。 市发改委于 1023日前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市政府于 1025日前报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安监局。第二阶段复查抽查( 200711月底前完成)。各牵头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并将复查、抽查情况于 1120日前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于 1123日前报市政府,市政府将于 1128日前报省政府。

(六)有关其他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比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落实。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明德,副市长刘卫华为召集人,市发改委、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各牵头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各牵头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对漏查、少报、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治和监控,甚至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坚决追究相关部门、县(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七年十月十五日


鹤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二 〇〇 七年十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75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 20071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对排查工作的认识

在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是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排查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的主要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排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公路水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主要包括跨河特大桥梁和隧道,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水库库区。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委、建设局、水利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正在建设和已经投运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国铁由市发改委配合郑州铁路局做好排查工作,地方铁路(主要指企业专用铁路线)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鹤煤(集团)公司、万和发电公司、同力水泥公司等产权所有单位进行排查。

(三)大型水利设施。包括盘石头水库、工农渠等设施。分别由市水利局、盘石头水库建管局负责组织排查,有关县(区)政府搞好配合。

(四)大型煤矿。主要包括设计或核定能力 120万吨 /年以上的煤矿。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监察分局、鹤煤(集团)公司配合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搞好排查。地方煤矿的排查工作由市煤管局负责,有关县(区)搞好配合。

(五)重要电力设施。包括单机容量 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 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30千伏、 500千伏变电所; 500千伏输变电线路大跨越基塔;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电力枢纽 变电站( 220千伏灵山变电站、桃园变电站);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110千伏淇滨变电站、海河变电站、康家变电站及其相关线路等。对发电企业的排查,由市发改委配合郑州电监办组织实施。对供电线路及基塔、变电站(所)、通信线路等的排查,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各发电企业、鹤煤(集团)公司搞好配合。

(六)天然气输气管网设施。由市建设局组织中石化、中石油驻鹤单位分别进行排查,有关县(区)搞好配合。

(七)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 1.新老城区、两县县城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各类城市桥梁,特别是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的城市桥梁; 2.超高超限、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3.檐高在 10米(含 10米)以上的建筑幕墙; 4.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排查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搞好配合。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进行了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得许可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了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排查工作的要求

(一)我市的排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直有关部门为主,各县(区)政府配合。市发改委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督办查办,市安监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排查责任,密切配合,坚决杜绝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于 1015日前报市政府。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办法予以防范,可以采取警示、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或向省直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

(四)要将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914日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 920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要把此项排查工作作为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按照省政府要求,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摸底排查( 200710月底前完成)。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1020日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排查出的隐患列出明细表,将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及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市发改委 ,并抄送市安监局。 市发改委于 1023日前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市政府于 1025日前报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安监局。第二阶段复查抽查( 200711月底前完成)。各牵头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并将复查、抽查情况于 1120日前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于 1123日前报市政府,市政府将于 1128日前报省政府。

(六)有关其他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比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落实。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明德,副市长刘卫华为召集人,市发改委、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各牵头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各牵头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对漏查、少报、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治和监控,甚至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坚决追究相关部门、县(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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