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 审查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 受理 (1)婚姻登记处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当地管辖权;(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提交3张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当事人持有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
审查 (1)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登记(发证)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5)祝贺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