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