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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鹤壁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工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责任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依法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受理时不开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要求申请人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
(十二)违反限期办结制规定,未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发放证、照的;
(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颁发证、照等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收费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