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在15日内将仲裁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最迟于首次开庭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5、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之日起1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6、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7、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