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二、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援助中心审查、决定。 三、目前,鹤壁市除了设有市法律援助中心外,各个县区都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各个乡镇也都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可以根据管辖原则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站)申请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流程 1、接待、审查、受理 2、领导审批立案 3、内勤办理指派 4、中心自办或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心督查。 5、中心验收审查 6、主任审批结案 7、内勤立档归档 8、回访 说明 :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备后十日内审批; 2、案件受理后由内勤三日内指派给律师事务所办理或中心自办; 3、案件审结后三日内向中心提交归档材料; 4、五日内验收归档材料; 5 、验收完毕后报主任审批结案,主任五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结案; 6 、主任批准结案后,由内勤五日内归档。 报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 张春辉( 3363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