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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试行)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06-10-25 10:26:24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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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政〔200531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试行)方案》已经第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试行)方案

 

为推进医疗救助工作,加快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468号)的规定,已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上述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方案)。

 二、救助分类

第一类:低保家庭人员。

第二类:人均月收入在131元至200元之间。

第三类:人均月收入在201元至300元之间。

第四类:人均月收入在301元至400元之间。

三、救助标准

按照救助对象不同分类对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比例如下: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的90%。

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的80%。

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的60%。

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的40%。

对于救助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领取申请表,据实填写,提出申请。

(二)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确定救助标准,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五、资金和管理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由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由市民政局负责日常管理。

设立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具体要求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出具证明。

(二)市民政局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确定救助标准。

(三)市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拨付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七、其他

(一)本方案与《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468号)配套实施。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救助政策,本方案作相应调整。

(二)两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附件: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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