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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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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

 

为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271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根据《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关干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的标准,按照维持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目前城市市区低保标准为每月130元,浚县105元、淇县104元。

()城市低保标准可依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二、关干城市低保对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包括户口迁出本市在外就读的子女);

6已婚子女家庭户口与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且有一定收入(500元以下)的父母在一起,因生活困难没有住房无法分户,暂时同父母一家三代(含三代以上)同居住生活的困难家庭,可以将父母不计入子孙家庭人口“分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7、户口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干部、职工等,具有《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应当计入家庭人口中。

8、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范围:

1、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

2、家庭存款达到全部家庭成员全额享受保障金 3倍的;

3、家庭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计算机、空调、微波炉、摄像机、家庭影院、高级照相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4、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不含月租费);

5、私有住房(含拥有产权的商品房、房改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标准2倍以及2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6、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7、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的;

8、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法使用的;

9、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行为,制造无生活来源假象的;

10、在法定就业年龄(18-60周岁,女18-55周岁,下同)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政府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提供就业机会和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的;

11、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意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12、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13、属人户分离申请低保家庭,要求其动迁户口提出申请。无特殊情况拒绝动迁户口申请的;

14、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15、家庭办企业或企业承包者;家庭有正在营业的饭店、门市部或者承包饭店、门市部者。

16、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关干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

(一)家庭收入的核定: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计入家庭收入(财产)的项目包括:

1、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其中,确有稳定的劳务工作,不能提供劳务收入证明的,应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遗属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它商业保险赔偿金;

3、家庭资产增殖收入,也括储蓄、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孽息,租金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各类博彩所得收入;

4、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5、继承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6、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扣除部分后,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款项;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

2、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等;

3、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计入方法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下列人员收入按应得收入计算:

1)在职职工按职工实际所得计算收入,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市区300);

2)下岗职工(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市区195);

3)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市区206);

4)离退休人员按应领取的离退休金收入计算。

2、下列人员可按实得收入计算:

1)停产多年的特困企业的在职人员;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交纳社会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下岗、退休人员;

3)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人员;

4)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3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判决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其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月收入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标准×1.5]÷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数。

分户生活但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家庭申请低保,必须严格审查并计算其法定赡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计算赡养费。如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是低保家庭,凭所提供的低保证件不计算其赡养费;不是低保对象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其收入,并提供相关收入证明,不如实提供相关收入的,该老年家庭申报低保不予受理。

(四)确定城市低保家庭月收入时,按申请人家庭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月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属城市低保对象。

四、关于城市低保待遇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但其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家庭,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原救济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按原标准执行。

(三)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五、关干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下岗职工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4)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和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如果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等收入,按照国办发[2003]2号文件精神,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委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职工,要由其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属于下岗职工、失业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县区民政部门,要尽快同当地劳动保障、经贸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联系协商,研究确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措施,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6)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2)家庭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配偶所在村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3)夫妻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4)在就业年龄(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无业人员,应由市劳动力管理机构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居委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调查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申请表》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对于人户分离(本区内及跨区)家庭的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

3、对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中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由居委会主任、主管城市低保工作的副主任、管片民警及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其进行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确定是否受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4、乡镇或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非农业人口中申请城市低保的人员,应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办事处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承担登记、调查、管理等工作。

5、市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集中供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集体上报到市民政局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采取下列办法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1、入户调查法。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单位、邻里走访法。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3、居民(职工)代表评议法。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4、信函索证法。对不方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部门联动法。与经贸、劳动、人事、工会、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6、跟踪消费法。由社区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话水平进行核查后,调查人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在县(区)民政局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至少在保障金发放7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居民对张榜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布。申请对象被反映存款等申报不实的,申请对象应当配合民政部门查证。

()()民政局负责对辖区申报城市低保家庭的审批。审批由县()民政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核发《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五)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关干低保对象的复审、变更、迁移

(一)城市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居委会一般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享受对象上一个月的家庭人口和收入进行核实、县()民政局每半年复审一次,民政救济对象一年复审一次。

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在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及时掌握共收入变化和就业状况。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由乡镇入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证》和《申请表》中进行相应登记;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收回其保障金领取证。

(三)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算自动放弃,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应当按季审核,未经审核的自动失效。

(四)城市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限期办理迁移手续。

1、本区内迁移的,由县()民政局出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市内跨区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区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领取证,为城市低保对象出具《迁移证明》,并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县()民政局办理手续;

3、迁出本市的有其所在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4、民政部门为城市低保对象办理迁移手续时,应在迁移证明上注明时限(有效期30),逾期需重新申请。

七、关于统计和建档工作

(一)县(区)民政局填写《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登记表》按季,《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月报表》按月,分别于下季度前5日和下月前5日向市民政局上报备案。每年12月中旬向市局报送次年本县(区)城市低保资金用款计划。

(二)各县(区)民政局要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城市低保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城市低保对象的个人申请、收入证明、调查报告、申请表、登记表、领取花名册、变更、取消材料等。档案材料要按照统一制式的表格填写。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家庭为单位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的《申请表》《登记表》和参加公益括动情况登记存档。

(三)市民政局要对全市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备案,并根据各区上报报表,编制季度城市低保资金计划和年度预算。

八、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贵

(一)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城市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1、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等工作;

2、健全财务制度,将城市低保资金列入低保资金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3、加强规范化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低保对象、资金、标准三公开,接受上级和群众监督;

4、严格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当月月底前按要求逐级上报本辖区上个月保障金发放及人员分类情况;

5、加强档案管理,按家庭建立城市低保对象档案,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智理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和工作效率;

6、加强城市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7、制定具体办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打扫公其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并做好记录;

8、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对人民群众和上级文办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并及时反馈情况;

9、做好城市低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业务经费等;

(三)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负责职工工资(最低工资)、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单位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收入证明,并出具申请对象的劳动就业状况证明;

(四)统计、物价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工作;

(五)教育、卫生、土地房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九、关干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城市低保对象在依法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同时,应当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履行各项应尽义务。

(一)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2、擅自改变城市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3、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擅自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的;

4、贪污、挪用、扣压、无故拖欠低保资金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6、提供虚假证明的企事业单位。

7与城市低保工作相关的单位,拒不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拒不接受低保审批机构调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子行政处分;市、县()民政部门对单位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动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

2、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每月不少于8小时)

(三)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城市低保待遇款物,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收回《领取证》;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

1、采取虚报、隐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3、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秩序的。

(四)城市居民对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县(区)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它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由市民政局负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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