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保障标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不低于1200元/年、人,分散供养不低于1000元/年、人。 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民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收入,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并填写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依照规定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并发放《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