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订全市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与城市规划相关部门的专业规划。 (三)组织编制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负责各项专业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审定和评审。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定点,确定用地功能、规模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和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竞选及评审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规划管理。 (六)负责城市街景规划、城市夜景景观及城市灯饰、店面装修、户外广告、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及其它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七)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城市空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市区年度开发的总量控制;参与制定城市建设计划;参与制定全市发展计划和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设计任务书的评审报批工作,参与建设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九)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 (十)负责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 [GIS] 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城市规划法规的咨询、仲裁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指导县、镇规划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