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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添加时间:08-01-02 15:03:22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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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 11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1028日通过,自 2008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呈现出诸多亮点。

一、城乡一体促协调

《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二、严格实施禁乱改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民权民意强监督

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可说是又一个鲜明特色,《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

《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历史资源重保护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面临严重破坏。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同时,如何保护自然资源,体现文化特色,《城乡规划法》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违法建设严查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制止与拆除全部由政府来执行,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权责脱节,也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改变了过去靠行政力度的制止,无法控制违章建筑的状况。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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