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每年7-8月份,有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三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到代收银行缴纳保障金,凭银行盖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联,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超过9月1日的,从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每年7-8月份要对照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及时受理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并在用人单位提交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三联上加盖印章,退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符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确须缓缴和减、免的,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缓、减、免申请,并附报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办理缓、减、免手续,并将缓、减、免通知书抄送地税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