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每年3月底以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有关材料。各主管地税机关每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各纳税单位的名单、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关情况。 二、每年4-5月份,用人单位持上一年度职工统计年报表(国统字104表),法人签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部门鉴证(章)的劳动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本单位已安置、未安置残疾人数及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4-5月份,对各用人单位进行年审,确定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向用人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或“缴款通知书”。 每年6月20日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委托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应缴纳金额等相关信息,以磁质资料的形式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