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登记须知 1、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需要招用人员均可进行用人登记。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具体承办人员还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方可进行用人需求登记。 3、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用工登记表,包括单位性质、地址、招用的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合同拟定期限等。 4、凡本中心介绍的人员,单位录用后(不录用应在求职者的工作介绍信上签署意见退回),应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收取求职者的报名费、集资费、抵押金等。 5、用人单位在确定招工后,应向本中心留存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及具体承办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单位的联系电话,以便本中心对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回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