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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关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一律实行集中定点修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修车质量,政府采购办委托市招标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定政府采购汽车定点修车厂家(以下简称“定点修车厂家”)。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及部门预算管理科定期对定点修车厂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奖优罚劣。
第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和业务情况,核定各单位由财政直接支付大修和三保费用的车辆数,其维修费用由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车辆也要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修车厂家进行维修,但维修费用由单位解决。
第四条、申请大修的车辆必须行驶五年或行驶里程在17万公里以上,申请三保的车辆必须行驶三年或行驶里程在8万公里以上。大修和三保过的车辆两年内不得进行大修和三保。对未达到量化指标要求,但由于单位司机的责任造成事故,需进行大修的,市财政局将对车辆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责成单位对该车司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列入财政直接支付大修和三保费用的车辆,实行报修鉴定制度。车辆需要大修或三保时,由单位向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报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修理申请表》(一式四份),经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同意后,报送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组织车辆修理鉴定人员,根据单位申请修车情况,定期对申请修理的车辆进行鉴定并提出修理意见。经政府采购办车辆修理鉴定员进行鉴定后,单车每次修理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由修车单位按照定点修车厂的特长,自行选择修车厂家,费用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结算;对于一次修车费用超过10000元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每月10日,25日集中两次进行委托,由市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招标,根据所报修车时间、修车费用及服务承诺,确定修车厂家。特别紧急情况,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经政府采购办鉴定后,在定点修车厂家中维修,不再进行招标。
经鉴定需维修的车辆,鉴定人员填写修理通知书(一式四份),载明车辆基本情况、修理项目等,单位持修理通知书到定点修车厂家修理。
第六条、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办法。修理完毕后, 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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