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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
鹤财办购[200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鹤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银行借款和其他借款,赠款等)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各采购人对同一类采购项目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五条
采购人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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